重庆优能火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重庆海格气体有限公司、游江买不当得

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认为,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74元及质保金元,有原告提供的目标经营责任书、原告按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多次找隆鑫公司收,游江享有公司的人财物支配权,函件及并账协议上加盖的原告公司印章系在原告与被告游江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原告公司交给游江经营管理期间,   汉族,   减半交纳4374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海格公司辩称,   甲方欠丙方货款,2012年1月,

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重庆优能火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重庆海格气体有限公司、

裁定驳回了被告海格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原告主张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不能成立,

两被告意串通共同取得涉案款项,

约定: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被告海格公司暨被告游江的委托代理人刘星、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第三人隆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智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甲方欠乙方货款,

隆鑫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74元及质保金元。

取得不当利益,

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上述事实,或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丙方,没有合法根据,

委托代理人蒋文,

本案原告未能证明第三人隆鑫公司实际已将涉案款项支付给了二被告或其中之一,维持原裁定。二是取得利益者无合法根据。本

决发生法律效力。   但原告对发函及签订并账协议事宜完全不知。第三人重庆隆鑫机车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祖川,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则还须看海格公司取得利益是否无合法根据。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函件及并账协议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应返还款项.74元为基数,隆鑫公司已向海格公司支付了涉案款项,由原告重庆优能火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负担。1968年10月17日,   重庆优能火工业气体有限公司重庆海格气体有限公司重庆隆鑫机车有限公司关联律所:   男,男,委托代理人李智勇,按双方的承包经营合同规定,2015JINDIDATA京ICP备新桥代账公司 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游江在另案诉讼中已向法庭提出了办理结算的请求,委托代理人刘星,游江及第三人重庆隆鑫机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住重庆市南岸区。先,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导致原告至今未收货款和质保金,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第三人隆鑫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海格公司与隆鑫公司是长期合作单位,本案现已审理

结。不能收回的应收款由乙方承担等。物支配权,并账协议(复印件)、从涉案并账协议看,本就源于销原告欠海格公司的务。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

其中须具备两个要件,

组织机构代码-9。

温小东,

原告优能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文、证照等。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张祖川,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同时,海格公司无权收取应由原告收取的货款,证照等全部交由乙方保管,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隆鑫公司称其已根据原告与被告海格公司共同发函以及隆鑫公司与原告及被告海格公司三方签订的并账协议,   此款

由丙方代乙方收

取,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裁定驳回上诉,但至今未果。   被告海格公司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向海格公司支付过货款。   被告游江辩称,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2号附5号12-1#,   该公司董事长。   不能认定游江侵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甲方所欠乙方金额为.74元,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海格气体有限公司总经理,

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双方约定由原告向隆鑫公司提供工业气体产品。

组织机构代码-7。

隆鑫公司自2014年起与海格公司建立了供气往来,为此原告亦多次要求海格公司及游江向原告返还货款,综上,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定代表人欧博俊,原告优能火公司(乙方)及被告海格公司(丙方)三方签订并账协议,该责任书签订后,如不服本判决,该公司董事长。经结算,被告海格公司不服该裁定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356号民事裁定书,被告重庆海格气体有限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存在向原告支付货款和保证金的问题。

被告游江,

不存在不当得利。将该货款及质保金支付给了海格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井华路009#,游江利用掌管原告公司印章之便与海格公司意串通共同向隆鑫公司发函并与隆

鑫公司签订并账

协议时所加盖,

法定代表人高勇,

游江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

  重庆优能火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重庆海格气体有限公司、海格公司是隆鑫公司的长期供货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的四倍计算向原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可以看出,即从2011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甲方在目标责任经营期间不对公司的经营进行干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48元,

原告对游江的考核是经营目标责任,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成任审判,

第三

人隆鑫公

司(甲方)、优能火公司向游江交付了公司印章、   约定由

乙方承包经营优能火公司并实行目标经营责任制;目标责任

经营期限为三年,关联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

委托代理人刘星,

该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143号民事裁定书,乙方在经营期间有完全的人、版权所有:驳回原告重庆优能火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

十五日内,

委托代理人温小东,

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此冲三方各自权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9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64条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807号原告重庆优能火工业气体有限公司,造成他人损失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交接单、其与原告在2012年1月没有签订过采购合同,其双方之间有往来款是正常的,原告重庆优能火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能火公司)与被告重庆海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格公司)、故在该承包经营期间的结算未出来之前,据此,   原告优能火公司诉称,并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实际返还完毕时止,组织机构代码0-5。公证书及录音以及各方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判决如下:本院对该复印件予以采信。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经营期满交回;经营期间的应收款由乙方收回,经审理查明,   代理审判员  王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谨立即交谈置顶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论坛快速链接企业名录品牌名录商务通道招投标查询失信人查询经营异常查询商标查询数据服务人员名录500名词解释法律诉讼查询被执行人查询招聘查询专利查询高新企业查询P2P企业查询新三板企业查询上市企业查询募基金查询公募基金查询企业大数据导航联系我们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30在线客服:商务合作:数据来源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关于我们关于我们用户协议版权政策免责声明权利通知意见馈微信公众号天眼查APP投诉在线咨询京公网安备11号固定电话: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鹤工业园,   三方互有往来。发票、二被告是否已取得利益目前尚真伪不明。一是取得利益,委托代理人张祖川,也不能认定海格公司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原告与海格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游江买不当

得利

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2-14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所有印章、乙方欠丙方货款,财、

合同签订

后,原告优能火公司(甲方)与被告游江(乙方)签订目标经营责任书,因此,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并账协议(复印件)虽有异议,2014年某日,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但因有经公证取得的录音内容和第三人的陈述予以佐证和印证,乙方(原告)欠丙方(海格公司)货款”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隆鑫公司述称,上面载明“

  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游江是原告方的经营承包责任人,

合法、

即若涉案并账协议已经履行,

2011年3月24日,

  其意思表明海格公司接受隆鑫公司代为原告的付款,法定代表人游江,这些的真实、原告也没有向隆鑫公司提供过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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