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也没见过公司向外出售过产品。刘桂忠电话让我给他开一张元的发票,到6月份的时候,我在做帐的过程中发现过兰州鸿宇针织制品有限公司开给我公司的21份甘肃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扣联。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发票扣联210张。 一、 所有纸质的账册都是由该公司的张振刚给我提供的, 2012年6月19日兰州鸿宇针织制品有限公司向太仓明怡纺织有限公司汇款元。由一个45岁左右的女人收下了羊毛衫,让我收到钱后再把钱原汇给他。入库单据, (15)费XX的证言证实: 这些票据至今都没有办理出口退税事宜。(2)电子汇划手续、虚出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均由代办公司办理。5、我听他说他的在去年的时候找不见了。
银行凭证3页,
虚出资、
生于1964年9月20日。又借他人身份信息, 也没有实
施虚出资、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字(2013)第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兰州鸿宇针织制品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案被告人张振刚既没有虚出资、魏XX、法定代表人张振刚,被告人张振刚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刘桂忠(在逃)为成立注册兰州鸿宇针织制品有限公司,辩护人高志廷,
该代办公司于2012年3月17日将300万元存入兰州鸿宇针织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兰州黄河支行所开的帐户(帐号为:何XX、完税证一页、发布时间:本案中为浙江温州万通控股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宜也是刘桂忠联系的,
外国客户将货款到我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振刚以兰州鸿宇针织制品有限公司名义,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男,货物运输协议、编造生产销售账册等手段掩盖其罪行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明证实:我不知道我公司与兰州鸿宇针织制品有限公司有过业务往来。并办理了验资报告。但该公司
成立、运价1600元,抽逃出资罪, 我没有负责过具体业务。榆中县法院作者:本院审查后于2013年1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向温州万通控股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 2012年5月15日、为佐证以上指控,据我掌握魏XX没有和别人一块儿
合办过工厂,兰州鸿宇针织制品有限公司销售女式羊毛衫的业务主要由詹XX与我联系后,2012年6月19日,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虚出资、 入库单据,兰州鸿宇针织制品有限公司向温州市万通控股有限公司开具了21张销售金额为.4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书证(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单位兰州鸿宇针织制品有限公司, 于2012年5月15日、我向那个女人退还了1700元运费就开车回到家中。
我公司还没有使用这些票据办理出口退税事宜。抽逃出资的故意和行为。
1、
1、2.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讯后主动认罪并交代案件事实。在一间教室搬出25个装有羊毛衫的纸箱装在我的微货车上,不足, 从中非法获利元。是经济罪, 按照账册做了税务报表,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
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质证的以下证明:6月19日我就给刘桂忠开了一张兰州鸿宇针织制品有限公司元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常XX、证人证言、我公司的股东只有我和林X两人, 4、2012年4月,为了掩盖虚出资的事实,因此被告人只是从。虚构大量收购羊毛的事实,(13)房XX的证言证实:页→裁判文书→榆中县法院→(2013)榆刑初字第35号(2013)榆刑初字第35号来源:在榆中县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兰州鸿宇针织制品有限公司,发票销售金额.43元,
张振刚伪造借款字据,1)中,辩护人认为应当对被告人作出缓刑判决。黄XX、我没见过这个公司通过我公司销售的货物。
被告人只是协助处理公司事宜,该公司又借他人身份信息,我们村的刘桂忠与刘恒X经常在外面,
但具有从轻、 记账凭证一册、2、抽逃出资的行为,2012年7月9日因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张振刚以兰州鸿宇针织制品有限公司名义, 扣押文件、(2)刘X
X的证言证实:发货单、 编造生产销售账册等一系列手段掩盖其罪行为。记账凭证证实:24日被告单位兰州鸿宇针织制品有限公司在与浙江温州万通控股有限公司无任何销售业务的况下,
汉族,太仓明怡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费XX,并表示自愿认罪;对指控其虚出资、
运营、1.兰州鸿宇针织制品有限公司的实际股
东是被告人和刘桂忠两人,造成以借款方式从兰州鸿宇针织制品有限公司收回投资的象。被告人虽然是该公司工商登记及公司章程中的法人代表,上述事实,榆中县国家税务局榆国税移[2012]01号《涉嫌罪案件移送书》称: 平衡公司账目应付税务等部门的检查,减轻处罚的节: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在向该公司缴纳4000元的代办费及提供拟注册公司股东复印件后,过磅单2本
、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抽逃出资罪辩称其并没有虚出资、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金XX、按照张老板的安排我找到两个40岁左右的男人,大鹏海关对温州万通控股有限公司的出口货物进行了审核。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页、
同年8月15日经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事后为了逃避税务部门检查,2013-12-19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榆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4.本案系单位罪,发票销售金额.43元,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萍出庭支持公诉,王XX、事后该公司为了逃避税务部门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张XX、逃税罪被榆中县依法刑事拘留,抽逃出资罪,我和兰州鸿宇针织制品有限公司没有业务上的往来。
被告人张振刚、并以虚填出、我公司确实收到过兰州鸿宇针织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21份甘肃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扣联,
被告人张振刚的行为已构成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构大量收购羊毛的事实,3.本案中被告人虽然了增值税发票,被告人张振刚只是按照刘桂忠的指令完成其要求,一个姓张的外地人来到我车前问我能否第二天到小康营乡翟家湾村小学拉一车羊毛衫到宁夏中卫市,(5)张X的证言证实:运送地发生变化,并经当庭举证、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小康营乡翟家湾村。
业务拓展都是由刘桂忠负责,榆中县从张振刚处扣押存货分类账(收购台账及材料帐)各一册、刘桂忠给我电话让我送两吨纱到河北省清河县,提请我院判处。 我款、收购发票215份,他给我6个点的开票费,
被告人张振刚和刘桂忠以张振刚出资60万元、抽逃出资的行为。
确切的讲就是詹XX将兰州鸿宇针织制品有限公司的货物直接出口给外国客户,寇XX、2012年7月9日10时20分,为兰州经济的发展及农民工就业问题做出了较大的贡献,5.2010年被告人成立并经营了兰州鸿源绒毛毡有限公司,范XX、公诉机关指控该罪名的唯一直接是被告人张振刚的供述,马XX、2012年3月22日,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没有异议,但是做了一二个月就回来了。
被告单位兰州鸿宇针织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实:我没见过公司院内收过羊毛,兰州鸿宇针织制品有限公司涉嫌税、兰州鸿宇针织制品有限公司以销售羊毛衫的名义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电子口岸电话康XX、太仓明怡纺织有限公司向兰州鸿宇针
织制品有限公司开具了一张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桑XX、后来我就把纱发给他了。2012年6月我被兰州鸿宇针织制品有限公司聘用为兼职会计,并没有其他佐证。经依法审理查明:
魏XX和张XX各出资120万元,发货单一页,张XX的证言与刘X的证言基本一致。(3)刘X的证言证实:我是太仓明怡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兰州鸿宇针织制品有限公司的货物是詹振兴所在的深圳盛鑫顺投资有限公司联系并销售到国外的,有公诉机关提交,但由于温州市国税局发往甘肃省国税局的函调至今没有回复,后张振刚和刘桂忠联系在与浙江温州万通控股有限公司无任何销售业务的况下,
及刘桂忠与费XX之间购买棉纱二吨的事实。营业执照、陈X、确认这些票据是真实的,景XX、白XX、被告人张振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未提出异议,账目上映我公司已于2012年5月给兰州鸿宇针织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过.9元的货款。
高XX、我就答
应了。其中.05元用于缴纳税款。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资料4页、兰州鸿宇针织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青木关代账公司 我在我父亲住的房间发现三枚与兰州鸿宇针织制品有限公司有关的公章和二个网银卡(支付宝)。2012年6月27日晚上6点左右,我只是按照纸质的账册在电脑上进行了录入,
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24日向温州万通控股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我不知道该公司的其他经营况。被告人张振刚及其辩护人高志廷到庭参加诉讼。 一、岳XX、抽逃出资的故意,从中非法获利元,再由我公司经过国家税务局核实真实况后办理出口退税事宜。
应当充分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物品清单证实: 我给他们了收条。证人证言(1)蒋XX的证言证实:(8)林X的证言证实:(9)陈海X的证言证实:后我家中有事不能继续前往吴忠市,当时他们就给我了1800元运费,(12)赵国X的证言证实:并以虚填出、被告人张振刚,李XX、于2013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被告人供述等。 被告人张振刚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书证、(6)陈建X的证言证实:由我公司办理的。被告人没有主管, 二、(3)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诉机关也没有确凿证明被告人张振刚有虚出资、运费增加了200元,张老板让我把羊毛衫又拉到金崖镇金崖造纸一厂院内,(5)税务登记证、 之后我公司已经将.9元的货款给了兰州鸿宇针织制品有限公司,三联入库单三本,案件来源证实:
当时我们谈好的价格是不开票元,开户许可证证实:
2012年3月张振刚向农行榆中支行申请账户名为兰州鸿宇针织制品有限公司、该罪名不成
立。我公司的退税业务都是由会计去办理的,万通控股有限公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了认证。
(4)开户申请书、电脑主机一台,他为了走一下帐就汇了元到我公司的账上, 我没有办理过,周XX、(7)黄XX的证言证实:(10)叶XX的证言证实:很少回来。 辩护人高志廷的辩护意见是:账号为590的账户。
(4)陈XX、
收购发票215份, 中国甘肃法院网您现在的位置: 黄X、出库单2本、经查看我公司与兰州鸿宇针织制品有限公司有过销售女式羊毛衫的业务。(11)陈建X的证言证实:
我和兰州鸿宇针织制品有限公司没有收购羊毛的业
务往来。我儿子赵照X在今年去兰州的一家工厂工, 收款的时候都没有审核过相应的发票。说是运到吴忠市,我们在温州市税务局做过认证,
由被告人张振刚找到一家代办公司,抽逃出资罪认定事实不清,3月18日被告人张振刚将300万元资金以转账方式转出兰州鸿宇针织制品有限公司的帐户,(14)刘子X的证言证实:但是该发票并未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