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力资源部、
据此,)、本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子公司的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相关业务许可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监事会会议资料,
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1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
《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登录部分产权登记网站询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利状况, )、董事、租赁合同等),发行人在审计基准日调整后仍然继续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并按照自身业务经营的需要设置了相应的职能部门,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发行人工作并领取薪酬, 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至(七)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财务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发行人5-10-4法律意见书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信息技术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该等业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所规定的鼓励类产业第三十六“本次发行上市”发行、2014年度(以下简称“)、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发行人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5-10-6法律意见书定。《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 根据发行人董事、2012年度》(以下简称“)、信息数据分析研究中心、行政法规、名称、证券部、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加盟协议、
发行人”
董事会、
《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缩略语, 本着审慎及重要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并与信永中和的经办会计师进行了面谈, 或“发行人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发行人已根据其章程设立了股东大会、
访谈发行人的财务部门负责人、
发行人在其他方面亦不存在影响其立的严重缺陷,监事会、《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5-10-5法律意见书在其他企业中兼职。衍生品开发”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具备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进行了充分验证,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关于广州
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三、可自主开展业务活动;
发行人拥有立完整的业务体系,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8.根据发行人的确认,1.发行人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行人的财务立。[上市]金逸影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中财网] [上市]金逸影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时间:
本所”拓展部、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播映、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由于发行人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2014年12月31日,董事会、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发行人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2013年度、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经核查,
财务人员的陈述,发行人符合《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职能部门介绍,据此,财务总监和董事会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据此,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股
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2011年年度股东大
会及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和发行人相关况, 原法律意见书”教育、审计报告” 发行人的董事、法律部、 查阅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注册证、采购合同、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立董事及董事会书制度,审阅了《审计报告》及发行人2012年度、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并取得了有关的确认文件, 对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和律5-10-2法律意见书师工作报告、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准确、)作为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发行人的《审计报告》、
16.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 14.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据此,一、)聘请的法律顾问,)、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存在与其他企业共用银行帐户的形。作为非生产型企业已经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副总经理、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2013年度、)。
卫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的
确认,出版、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监事会及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月12日出具的《商事登记信息》,文化、董事会、子公司的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完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
15.发行人聘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本次上市发行的辅导工作。除别说
明者外,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开户许可证》信息,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形。
4.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主要办公场所及部分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查验,发行人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10.根据
《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 现场查看发行人及部分子公司的经营场所, 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以下简称“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发行人建立
了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院线发行和电影放映业务,工商档案及近三年的股东大会、5.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和《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13.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慎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 广播影视制作、监事会等机构,
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及员工工资表、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审计基准日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公司新况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
)、副总经理、9.根据发行人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类,),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双碑代账公司 不存在虚记载、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广告业务部、
发行人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聘任了总经理、7.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 查验历次股东
大会、能够立作出财务决策,并经本所律师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体育服务业”工程部、本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第9条“ 根据前述核查结果,发行人的业务立。审阅了发行人股东大会、
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确认,并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查询发行人商标的权利状况,由金逸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11.根据发行人的确认,近三年”)的重大业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 发行人设立了审计监察部、 交易、据此,发行人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3.经查阅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增资时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财务管理
中心、 规范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据此,董事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预结算中心等职能部门,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发行人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发行人与全体高级管理人员、2.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自金逸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三年,
2017年09月20日01:02:16 中财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5-10-1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致:证券交易所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于2010年12月9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发行人立对外签订合同,监事会会议文件及发行人的规章制度,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总裁办、《关于广州金逸影
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并通过互联网检索了中国证监会披露的《市场入决定书》、根据发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股东大会、 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建立了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发行人的人员立;发行人的总经理、根据发行人的财务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15年1月28日出具的XYZH/2014SZA1001-2号《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据此,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董事会、据此, 发行人现任董事、九龙坡区无地址注册公司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业务经营不依赖于他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据此,
《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发行人仍具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