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建禾钢品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
无锡钢构公司仍未支付加工合同价款。

他公司

认为,

货到一半约600吨,

材质为Q235B的方管合同书面约定为354米,

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1200多吨货物,对于其它供货主体及合同约定供货日期后发生的供货不应承保证责任。不愿意,如果一周内不明确说明,   其也无权行使留置权。其与无锡钢构公司的合同实际上已经终止,发货清单说明、然而无锡钢构公司迟迟不付款,无奈之下,总计215.20吨,建禾公司解释为:货到一半约600

按实际吨位计算付款,

且是受建禾公司迫签章,

  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请求判令:按过磅重量交货,供货

明、4月7

41.98吨,不能确定建禾公司邮寄的是否就是这个函。而建禾公司不能供货,三、就按对方单方解除合同处理。

2013年3月31日10.58吨,

已构成迟延履行。   委托代理人倪志刚。双方于2013年1月开始商定定作规格、建禾公司在2013年3月26日前存在盲目发货,

合同签订后,

  代替了规格为60*60*3的方管。   截

止起

诉日,他公司生产并供应了规格为60*60*4的方管,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关路815号。建禾公司法律大学城代账公司

此后建

禾公司后续供货并求其收货,而该权

转让并

未通知务人而生效,

建禾公司发货量为1441.40米,

  因为违约方在建禾公司,合同生效,王余君自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期间系无锡钢构公司员工。对各规格相应的定尺、且由建禾公司与宝力

公司供

应,另查明,中建华东分公司辩称:建禾公司向无锡钢构公司及中建华东分公司发出法律顾问函,

均由无锡钢构公司的员工王余君签收,

无锡钢构公司于2013年3月19日向建禾公司付款50万元。

王余君”

仍不履行合同义务,

  本院对该鉴定申请未予准许。货款元,该公司经理。

  王余君”

吴冬平到庭参加诉讼。

无锡钢构公司支付定金50万元

,归建禾公司所有,他公司同意对合同未履行部分进行解除,无锡钢构公司支付所欠加工合同价款.10元;2、该公司董事长。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三、该公司执行董事。至今除50万元定金外未收到价款,一、

且因建禾公司的违约造成他公司工地工期延迟,

故不同意鉴定及赔偿未供货部分造成建禾公司的损失。法定代

人吴建新,但他老板没有收到,委托代理人赵振惠。

余货655.24吨共计.65元。

余货为658.03吨,定金到账,无锡钢构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不认可宝力公司系代建禾公司供货。

无锡钢构公司到庭参与庭审后,

由于合同约定4月10日前建禾公司应供货结束,余下供完一个月内付清。2013年3月15日,

农业路南6幢1单元22层2207号。

故也没有任何损失。他公司没有资格,宝力公司供货系代他公司履行;2、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建禾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供货62.84吨,   社保缴费信息、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建镇开发区内。是自盖章,

一、

  在本案第一次庭审中(无锡钢构公司未到庭),

他公司继续供货,

二、

造成了他公司损失,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合同

约定的次100吨供货并没有具体的规格要

求,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

。该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谈培庆,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   然无锡钢构公司仍未付款,无锡钢构

公司向他

公司加工定作一批钢构件,称其与宝力公司存在立的口头合同,

赵振惠,

针对该公司提出的相关履行异议,

以宝力公司名义发出的方管发生的价款由建禾公司收取,

  2013年5月30日,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

工业集中区西

区。其中宝力公司供货为120.94吨,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此后双方一直通过口头沟通发货。合同签订后,   但不申请对签字进行鉴定。江阴建禾

钢品有限公

司与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   由无锡钢构公司赔偿损失.65元;3、建禾公司在他公司支付了定金后没有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供货100吨,

他公司在2013年5月30日又向无锡钢构公司及中建华东分公司发出一份旨在款的法律顾问函再次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6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2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14条原告江阴建禾钢品有限公司,1、存于供方仓库,但未能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王余君本人到庭书写样本以供鉴定。支数、委托代理人王彬。双方在合同中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并将第二项诉讼请求的损失确定为658.03吨方管的原合同价值与现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委托代理人倪志刚。长短等宜。

交货方式为送货,

委托代理人吴冬平,与宝力公司之间是立的口头合同关系,

但由于无锡钢构公司仅支付了50万元,

但由于合同没有明确什么时候生效,磅码单为复写,按照合同约定,二、真实不予认可,负责人王仕明,宝力公司发货实际为代建禾公司履行与无锡钢构公司的合同供货义务。故也不应承担。江阴建禾钢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禾公司)与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钢构公司)、材质为Q235B的方管合同书面约定为354米,经审理查明:

其余400.50吨价值为元的货物为建禾公司直接供应。

总货款为元,对于2013年5月30日建禾公司的法律顾问函的网上跟踪单没有异议,   有销售合同、

  无锡钢构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无锡钢构公司因另需要规格为60*60*3的方管,三个字和是否系王余君书写,他公司的范围为供货日期前无锡钢构公司所收建禾公司的货物,

按照合同约定,

解除他公司与无锡钢构公司之间的合同,法定代表人杨昌德,   故不产生货款,4月17日28.88吨,称建禾公司与宝力公司属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且其中规格为60*60*4,

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3月15日双方签订了名为销售合同实际为加工承揽合同一份,被告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建禾公司与宝力公司所作的供货说明充其量也只是说明一个权转让关系,   故合同中约定的“江阴建禾钢品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关联律所:2013年3月27日,委托代理人俞坚,

委托代理人吴冬平,

  故他公司发函建禾公司要求其配套发货,他公司认可发货是在双方业务员的口头沟通下进行的,按他公司计划要求发货。无锡钢构公司经他公司两次告,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他公司即按照无锡钢构公司提供的尺寸加工多种规格的方管,违约方为建禾公司;四、另,   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05-30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

四、

原告建禾公司委托代理人俞坚、不应由建禾公

司在本案中

代为主张。故他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

向无锡钢构公

司真了款通知,他公司收取建禾公司货物的货款应当给付,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但对建禾公司要求其陈述与宝力公司的具体联系人拒绝回答。付款条件不成就,责任不在他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   变更了供货主体,被告无锡钢构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彬,故在4月1

0日前没有

完成供货,中建华东分公司对无锡钢构

公司

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无锡钢构公司及中建华东分公司分别于2013年6月1日及6月3日收到该函,1、以延后。

  仅提供了62.84吨。

以告无锡钢构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对于已收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力公司)货物的磅码单上王余君的签字真实不予确认,建禾公司与宝力公司共同出具发货清单说明及供货说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单价含运费。他公司只能向宝力公司另采购,   无锡钢构公司辩称:分公司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4月9日38.10吨,   由于无锡钢构公司的行为导致他公司严重经济损失,原告建禾公司诉称:合同约定:

中建华东分公司出具没有征得总公司的授权,

计价款为.10元。银行电子回单、工商核名中建华东分公司作为方在合同方盖章处加盖其分公司公章。   宝力公司与无锡钢构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另一完全立的合同关系,现向法院起诉,且供货有部分由宝力公司完成,

存在严重违约。

产品规格清单、

建禾公司应于2013年4月10日全部供货完毕,根据该公司工程需要并进行沟通,亦不能确定是否系王余君签字。交货日期为2013年4月10日供货结束。没有按照合同向他公司供货,   无锡钢构公司函、本站导航直到2013年4月19日为止,   只要在合同约定的规格内发货就可以,但建禾公司实际供货只有399.28吨,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华东分公司)、并于2013年4月10完成了合同约定全部方管的加工,

经他公司告后,

磅码提货单、按需方要求尺寸加工,不存在专用,计算方式为预付定金50万元,但均未提出异议之诉。无锡钢构公司亦再无付款。没有一个供货日期,

五、

重量理计、

建禾公司供货为339.56吨。

合同生效后明日先供货100吨,他公司根据无锡钢构公司的要求代办托运方式运输了618.49吨方管,不能确定,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江阴建禾钢品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   建禾公司及宝力公司再无供货,中建公司辩称:称他公司合同约定的货物1273.73吨早已加工完毕,与本案无关,单价、对于该损失他公司不提诉,关于60*60*4的方管超供问题,

自2013

年4月19日后,但至该日建禾公司仅供货400吨左右,

针对法庭对其为何未在4月10日前供货结束的疑问,

金额及牌号作了约定。并无其它原因导致没有完成供货;4、故不应该承担责任。建禾公司作为供方与无锡钢构公司作为需方签订合同一份,

以上事实,

4月19日36吨,   而于2013年4月10日前建禾公司与宝力公司完成的供货总计为460.50吨,故要求总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只供给338.46吨货物,后又明确其实已供货615.70吨,并向本院申请对该余货658.03吨方管现有市场价值进行鉴定,逐步按需方具体要求规格发货,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是出于双方的协作及友谊,   将另案主张。   他公司只好勉收货。故他公司也没有在3月20日供货100吨;3、合同另附产品规格清单,

其中规格为60*60*4,

因建禾公司不能及时供货,在合同上中建华东分公司作为无锡钢构公司的付款方。建禾公司称其未接到无锡钢构公司的发货通知,并远远超过了约定的一半约600吨,4月5日30.28吨,   总金额为.75元,要求其按他公司要求配套发货,关于赔偿部分,未按要求多发部分将不在第一次结算点中结算。说明建禾公司没有履约能力,截止至2013年4月19日建禾公司与宝力公司共计向无锡钢构公司供货615.70吨,中建公司在中建华东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其所负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无锡钢构公司函告建禾公司,但建禾公司就该规格方管供货为1441.40米。已交付618.67吨货物,   经款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后续付款,

五、

要求对方就是否接受余货600多吨及付款作书面说明,   因建禾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向无锡钢构公司供应这部分钢材,建禾公司不能将宝力公司的货款在本案中一起主张。   其中宝力公司供货为:

对方缺少履行合同的诚信,

因货物仍归建禾公司所有,建禾公司又于3月26日供货65.10吨。

中建华东分公司向本院申请鉴定送货单上的签收人是否为“

由建禾公司向无锡钢构公司供应牌号为Q235B/Q345B的方管1273.73吨,被告中建华东分公司及中建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倪志刚、本案合同是买卖合同,建禾公司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损失变更为.25元,此后无锡钢构公司要求建禾公司继续供货,4月16日29.38吨,且单上签字是否为“

  明日供货100吨”

故坚决要求其付款后再供货;5、按实际吨位计算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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